因为招待所排队上女厕所的人多,广州某医院医护人员罗小姐于是选择去上男厕所,却不幸在男厕所内摔成伤残,招待所应该对此负责并赔偿吗?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罗小姐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男厕,过错在先,不应获得赔偿。该判决引发了网友热议。罗小姐不服判决,提起上诉,昨日此案在广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。

罗小姐在法庭上诉说了自己尴尬的遭遇——2007年4月5日下午3时许,她在广州东山招待所2号楼的会议中心参加培训学习,其间到该会议中心洗手间方便时,因洗手间地面湿滑,摔倒在地面受伤。此后,她被送往广州市中医院治疗,经诊断为鼻梁骨骨折,并留有长约5.5cm可见斜形明显线状疤痕,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。她认为广州东山招待所负有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,由于其未能及时清理地面湿滑,造成原告身体受伤致残,给她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8万多元。

一审:女子擅入男厕摔伤没得赔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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